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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与抢夺的区别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1-11 16:18:42 浏览:0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抢夺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与抢夺的区别是怎样的?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与抢夺的区别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害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主面是故意。

  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即定罪。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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