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1)从客体上看,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抢劫罪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的是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而聚众哄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鼓励、指挥下,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