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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6-13 14:05:17 浏览:0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软件的销售地属侵权行为地。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一)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在上述的第二种情况中,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二)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指的是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不是相类似;

  2、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不是相类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不是相类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不是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三)接触是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整理的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软件的销售地属侵权行为地。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法律相关知识,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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