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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6-13 14:47:37 浏览:0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那么共同侵权的主要形态是什么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共同侵权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一)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指的是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在实践中,共同正犯是共同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态。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

  (二)教唆者、帮助者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

  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帮助窃贼提供作案工具、为其把风等无疑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盗窃完成之后帮助销赃也可以认定为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因为销赃是侵害受害人所有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团伙成员

  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新《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第6:9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西班牙一家法院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恐怖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恐怖组织另一个成员(一个律师)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

延伸阅读: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参与虚假陈述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3、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共同侵权的主要形态是什么”的详细内容,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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