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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里受害人可以承诺免责吗?

发布时间:2018-04-19 17:23:03 浏览:0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自行侵害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未予以禁止,这就是英美法的“自愿者无损害可言”的原则。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侵权责任里受害人可以承诺免责吗?

  一、受害人承诺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自行侵害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未予以禁止,这就是英美法的“自愿者无损害可言”的原则。

  二、受害人承诺的构成

  受害人承诺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处分该权利的能力与权限允许他人侵害权利,必须权利人对于该项权利有处分的能力与权限,否则不构成免责事由。

  2、须遵守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规则受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守一般意思表示的规则,即须具备一般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侵害自己的财产权利,应当为有效;承诺侵害自己的人身权利,则应区分具体情况,如承诺他人将自己身体致轻微伤害,当属正当的意思表示;如果嘱托他人帮助自杀,或者承诺他人将自己杀死或重伤,应受事先免责条款效力规则的限制,不属正当的免责事由。

  3、受害人须有明确承诺承诺侵害自己的权利,应当采用明示方式,或者是发表单方面的声明,或者是制定免责条款。权利人没有明示准许侵害自己的权利的承诺,不得推定其承诺。如果受害人明知或预见到其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但其并未向加害人承诺,不构成免责事由。

  4、受害人事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承诺侵害自己的权利和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必采取明示方法,只要有准许侵害自己的权利的承诺,没有明示其放弃该请求权的,可以推定其放弃,明示不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除外。

  三、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

  在受害人承诺作为免责事由时,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受害人承诺与事先免责条款的关系。事先免责条款则指双方当事人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款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侵权责任里受害人承诺免责”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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