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因而具备因果关系要件。这种理论不承认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的区别,而将逻辑上导致该结果出现的所有条件都视为法律上的原因,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其公式就是:“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 “原因说”也叫做“限制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应加严格区别,仅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则不承认有因果关系,因而法律上的原因与事实上的原因不同。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相关理论。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在理论上如何确定因果关系,便产生了多种学说。
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因而具备因果关系要件。这种理论不承认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的区别,而将逻辑上导致该结果出现的所有条件都视为法律上的原因,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其公式就是:“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
二、原因说
“原因说”也叫做“限制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应加严格区别,仅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则不承认有因果关系,因而法律上的原因与事实上的原因不同。
原因说的主要之点在于:原因是对结果的发生有重要贡献的条件,而其他条件则对结果的发生只起到背景的作用,无直接的贡献,其仅仅为条件,不具有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
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宾丁·库雷尔首创,后来经不断发展,被广泛采用,形成了必然因果说等多种主张。这种理论着眼于已发现的外部的现实的各个违法行为及其结果,重视研究行为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主张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型化,以限定追究行为的责任范围。其中以必然因果说对责任范围的限制最为严格。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这种理论也称为适当条件说,是19世纪末德国学者巴尔首先提出,由克利斯发表的《论客观可能性的概念》一文确定了它的基础,成为多数国家民法采用的理论。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律因果关系说
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学说不是注重于哲学上的分析,而是注重于实证的分析,是从大量的案件中总结出来的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规则。
认为在一个多个原因或者条件造成一个损害结果的时候,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事实上的原因,二是法律上的原因。原告不仅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有过失,而且还要证明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他的损害,证明被告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仅有事实上的原因,而且有法律上的原因。
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够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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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