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刻报警
一旦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切记不可以暴制暴,更不要发生冲突,造成其他不可挽留的后果,理智的做法是应该第一时间正确的拨打报警电话,在报警的同时尽可能的选择录音,警察是有出警的义务,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也能阻止强拆的脚步。
(二)证据收集
强拆时的现场证据是被拆迁人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所以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拍照,录像,被拆迁人应做好两手准备,很多地区之所以强拆,就是野蛮,所以一般强拆之前都会控制当事人的自由,更别提取证了,这时被拆迁人应当提前安排亲朋好友,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进行取证。
(三)及时诉讼
强拆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纵横交错,背后也是各种操控者操纵傀儡进行强拆,就算被拆迁人追究傀儡的责任,也是没用的,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房屋被强拆了,直接侵犯个人财产,被拆迁人都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是一条最有效的合理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以。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强拆有两种,一种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没有依照政策组织拆迁工作,存在非法强拆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业拆迁,企业在没有跟雇主协商好的情况下直接非法强拆,具体的情况不同,维权部门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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