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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2-04 14:25:38 浏览:0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二、被告人xx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三、 被告人xx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四、 关于本案的性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调查走访,询问了相关人员,察看了收割机的的损坏状况,查阅了案件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清楚地了解。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的归纳,就不多说了。但是本辩护人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

  1、起诉书称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不是事实。事实上,被告人xx家收割机损坏的是拨禾轮、粮仓等严重影响收割作业的部件及左侧车门整个损坏(见公诉机关举证的鉴定报告、收割机照片及证人证言);而许xx的收割机并没有什么损坏,只是尾部在撞车时凹进去部分,后来用工具别开了,没有影响到收割。就像一个人头发被拔掉几根,另外一个人手被砍断一样,如果这样也说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的话,显然实在牵强。

  2、两个收割机不是在公路上行走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能套用交通规则。许xx开收割机割完孙xx的麦地后,不应该向后倒车,更不应该在明知邻地李xx麦地里有收割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向后倒车,因为李xx的麦子还没有收割完毕,压别人的麦子显然会发生纠纷的,甚至会挨打,这是任何一个跨区作业的收割机手都不会犯的错误,这里不存在任何让路的问题。因此,收割机相撞的责任全在许xx,许xx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xx家是标准的受害者!

  3、想向法庭强调的是本案收割机是在午收大忙的时候,一个小时毛收入都达到三、四百元的季节被撞坏的,不是平时,一个收割机价值六、七万,一年就挣一二十天的钱,8亩*40元*24小时,理论上一天一夜就可以挣7680元,去掉路途时间一天也可以毛收入达5千元左右,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显然xx家收割机被撞坏是明显存在误工损失的,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的报告也明确认可了这一点。

  二、被告人xx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法庭调查,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被告人xx家收割机明显存在损失,而且损失巨大,许xx明显构成侵权,侵害了被告人xx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显然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索赔,有权利索赔,索赔的范围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除了修理机器的零配件、修理费、还包括耽误的损失。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在自己撞坏别人的收割机后,都会主动表示赔偿。显然被告人xx的心理是索赔,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使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也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除非他不正常。

  民事纠纷双方是完全有权利协商处理的,调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提倡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具备法学家的冷静心理,都去到法院起诉,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索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要约,同意赔偿是承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本案收割机被撞坏后,双方通过中间人进行协调,最终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人xx显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根据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被告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  被告人xx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以收割机被撞坏要赔偿,否则就扣车为借口,敲诈许xx5500元。这种语言表达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隐含的含义是xx家收割机没有被撞坏,损坏事实是被告人xx家虚构的。通过法庭调查已经证明损坏和损失确实存在,公诉机关对此也是认可的。那么任何一个收割机被撞坏显然都是会要求赔偿的,索赔是权利。公诉机关的另外一个含义是任何一个收割机被撞坏要求赔偿的话都不能扣车,只能通过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否则就构成敲诈,这显然也是错误的。首先,作为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不准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只受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其次,法律没有规定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到法院处理。如果这样的话,法院肯定不原意,会承受不了。再次,法律没有规定出事后一律不准扣车,都到法院起诉。

  那么本案许xx的收割机是外地的,当时没有人认识他,收割机开走了,如果到法院诉讼,告谁?

  在达成协议之前,许xx的收割机不能开走完全是应该的,是民法上的自力救济措施!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是:双方的收割机是由中间调解人安排开到村中的大路上的,显然不存在任何人扣车或者以扣车相威胁。敲诈勒索罪从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对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采用的是要挟的方法,根据新华词典:要挟是指依仗某种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需求。

  被告人xx有什么条件呢?他不是本村人,没有在这里居住过,没有人脉关系,只是他的父亲老家是这里的。扣车是条件吗?许xx出事后就离开现场,一直委托的是孙毛营参加调解,他是自由的完全可以报警,xx家是要求报警的,许xx是不原意报警的。始终有人罩着许xx,就是想打,想骂,想施加压力,也找不着人!而且在索赔过程中,一直都有村里的孙xx、孙xx、孙xx等人参与调解,协调,都是中间人安排将收割机从现场开到附近的路上,显然不存在强制扣车的问题,更不存在以扣车为借口。事实上并没有人扣车!阻止车辆开走,不等于扣车!因为早都谈好了,也没有必要扣车。

  如果最后谈不好,被告人完全有权利将收割机交到法庭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私自扣车是侵权,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是不构成犯罪。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扣车不能认定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公诉机关举证的证人证言,通过法庭调查证人范xx根本不在现场,而且奇是在代表村调解委员会向被告人家出具证明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其出尔反尔,表明其人格的低下,其证言显然不客观真实。其他证人证言,要么不在现场,道听途说,要么没有指认被告人xx实施敲诈行为。

  四、 关于本案的性质。

  本案不应定罪!收割机相撞完全是侵权法调整的范围,谈到赔偿数额的多少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为数额太高,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对此类行为定罪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应由刑法加以调整);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的被害人父子都当作被告人关押起来明显是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是公安机关在打击报复,违背了党和政府公正执法、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辩护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

  以上就是关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辩护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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