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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此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人?

发布时间:2019-03-21 16:01:47 浏览:0
  法庭审判是严肃的,是不会允许当事人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作出了这样行为,那么理所应当就会被处罚。那么扰乱法庭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此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人?

扰乱法庭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犯罪主体有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

  (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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