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 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3、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
4、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5、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当人身受到无辜损害时,双方能及时自我调解最好,若无法私下调解,要采取赔偿纠纷诉讼手段,便要注意根据伤害明显程度、是否为交通事故受伤害而区分起算时间,注意诉讼时效性。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