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龄津贴的发放和取消条件是什么?
发放条件:
教师需在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工作,且教龄达到一定年限。教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教龄的长短而定,教龄越长,津贴金额越高。
取消条件:
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如调离上述教育机构,即不再从事教师职业或不再满足教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其教龄津贴将从调离后的第二个月起取消。
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和津贴标准是什么?
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主要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津贴标准根据教师的教龄而定,目前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是按照1985年的规定,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另一种说法是2025年全新出炉的教师教龄津贴分级制标准,青年教师(毕业不满5年)津贴逐年递增,第一年每月200元,第二年每月300元,以此类推,直至满5年;中青年教师(满5年后)津贴根据教龄段不同,每月增加500元至1200元不等;30年教龄教师每月可达1500元津贴;退休教师按在职津贴的100%-130%发放荣誉教龄津贴,特殊群体和地区差异也会有相应的调整。
如何计算教师的教龄?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计算教龄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教师在上述学校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其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
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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