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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12-20 14:57:27 浏览:0
  王平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苗族,大学文化,系黔东南州文化体育局原副局长。2011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5月19日取保候审。
  受贿罪做刑事犯罪,一经审判,犯罪分子就要面临其刑事刑罚。大律师网为大家提供了一份受贿罪刑事判决书,助大家了解受贿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王平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苗族,大学文化,系黔东南州文化体育局原副局长。2011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5月1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远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斌,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南翔、姚江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平及其辩护人钟远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平利用职务之便,同意或指使他人采取规避手段,违规审批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2009年2、3月,从江县紫色梦幻网吧合伙人卢某某找到时任黔东南州文化局市场稽查支队负责人的袁仁权(已判刑),请袁帮其在从江县开设网吧,并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袁仁权。袁收下其中16.7万元后,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袁仁权将2.7万元送给王平。2009年3、4月,时任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场稽查大队负责人的石奇章(另案处理)找到袁仁权,请袁帮牛某某在从江县下江镇开设网吧,袁仁权接受请托后,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袁仁权在对牛某某网吧进行现场实地勘查时,收受牛某某前妻杨某甲的3万元,后将其中1.5万元送给王平。2009年6月,黎平县肇兴侗都网络在线合伙人蒋某甲、水口网络休闲室业主顾某某找到时任黎平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市场稽查大队副队长的陈建强(另案处理),询问网吧许可事宜,并将6万元交给陈建强,请其帮忙办理。陈建强找到袁仁权,袁收取陈建强5.8万元后,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袁仁权送给王平2.5万元。2009年4、5月,袁仁权之兄袁某某要求袁仁权帮其在天柱县开设网吧,并将10万元交给袁仁权,袁仁权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袁仁权送给王平5万元。2009年,袁仁权的朋友文某甲要求袁仁权帮忙在台江县开设网吧,并将2万元交给袁仁权,袁仁权接受请托后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袁仁权送给王平1万元。以上王平共计收受袁仁权贿赂款12.7万元。

  (二)2009年4、5月,黎平县凯腾网吧业主王某某找到同乡吴某甲帮忙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因吴某甲在姜雪梅(另案处理)转让网吧之事上与姜雪梅有过联系,吴某甲便找姜雪梅帮忙,姜雪梅遂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并许诺事成后予以感谢,王平同意后,姜雪梅收取王某某16万元,送给王平4万元。王某某网吧开业后,王某某的表弟雷某某找到王某某要求帮忙在从江县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王某某遂找到姜雪梅,姜雪梅又找到王平,王平同意后,姜雪梅收取雷某某16万元,送给王平4万元。姜雪梅在从江县办理雷某某网吧许可证过程中,榕江县车江乡蓝鑫网吧业主邹某通过吴某甲找到姜雪梅,要求帮忙在榕江办理网吧许可证,姜雪梅找到王平,王平同意后,姜雪梅收取邹某12万元,送给王平3万元。2009年某月,受黄平某某游戏机业主文某乙的委托,吴某甲再次找到姜雪梅,请求帮忙在黄平县办理游戏机许可证,姜雪梅找到王平,王平同意后,姜雪梅收取文某乙委托吴某甲送的4.5万元,送给王平2万元。以上王平共计收受姜雪梅贿赂款13万元。

  (三)2009年3、4月,台江县金海网吧合伙人陈某、赵某某找到时任台江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局长的杨华(另案处理)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两次送给杨华5万元。杨华在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在贵阳将其中1万元送给王平。

  (四)2009年4、5月,天柱县远口镇宏胜急速网吧业主杨某乙找到时任天柱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局长的龙景舜(另案处理)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并交给龙景舜9万元。龙景舜在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将其中1万元送给王平。

  (五)2009年11、12月,天柱县2009年新增的6家网吧业主为申报网吧迟迟未得到经营许可证一事,找到时任天柱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市场稽查大队负责人王建树(已判刑),要求帮忙催办,并交给王建树6000元。王建树在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将其中2000元送给王平。

  (六)2009年9、10月,岑巩县2009年新增的5家网吧业主为申报网吧迟迟未得到经营许可证一事,找到岑巩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并将2万元交给该局稽查队队长尚某某。岑巩县文体广播电视局相关人员商议后,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唐某甲将其中1万元送给王平。

  (七)2009年5月,榕江县金驰网络会所业主赵某某在申办网吧许可证的过程中,找到王平,在王平家附近送给王平5000元。

  (八)2010年3、4月,黄平县浪洞镇创世纪网吧业主严某某为申报网吧迟迟未得到经营许可证一事,通过黄平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局长冯某某,送给王平5000元。

  (九)2010年2月,黎平县博智网吧业主吴某乙找到时任黎平县文体广播电视局稽查队副队长陈建强(另案处理),询问游戏机证事宜,并交给陈建强3万元,要求帮忙办理。陈建强找到王平,王平同意后,陈建强将其中1万元送给王平。

  (十)2009年4、5月,锦屏县文体广播电视局稽查队负责人范某某在办理锦屏县2009年新增网吧许可证过程中,收取蒋某乙等三家网吧业主拿给的1.8万元后,将其中5000元送给王平。

  (十一)2010年1月,台江县文体广播电视局稽查队负责人欧阳某某在申办台江县老屯乡鸿运网吧许可证过程中,找到王平,要求帮忙办理,王平同意后,欧阳某某送给王平5000元。

  2010年12月4日,凯里市发生化学品仓库爆炸波及网吧致人死亡事件。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州文化市场及网吧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后,王平于2011年1、3月,退给袁仁权12.7万元、姜雪梅9万元、龙景舜1万元、王建树2000元、唐某甲1万元、严某某3000元、欧阳某某5000元。立案后,退缴赃款14.7万元。被告人王平共收受31.9万元,立案前王平退给袁仁权等相关人员共计人民币24.7万元;立案后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4.7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平在担任黔东南州文化局副局长期间,利用管理、监督、审批网络经营许可证和娱乐许可证的职务之便,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审批或指使他人违规审批网络经营许可证和娱乐许可证,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平在案发前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暂扣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王平所得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由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方面没有初查报告、立案报告、审结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讯问时间方面2011年4月22日11次讯问属疲劳审讯且有明显的逼供行为,讯问方式方面在其患重病准备赴外省就医情况下没有合法手续连续讯问53小时属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相应证据材料系非法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未享有网吧审批权;本案侦查机关存在严重非法取证行为,一审法院没有对侦查机关办案手段、办案程序、取证方法等问题进行审查,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未加以证明,其所获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一审法院采纳的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平提出的辩解主要是:1、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仅有两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所进行的两次录音录像有记录不实的情形也属违法,应当排除;2、2011年4月22日9时55分至16时30分,侦查机关进行的11次讯问,连续长时间的疲劳审讯,系明显的逼供行为;3、侦查人员对证人进行刑讯逼供,关键证人均处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本案证人所作的全部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严重的证据瑕疵;4、州文化局集体决定将审批网吧权力回归到“互联网条例”规定由县级文化部门批准设立和最终审批,州文化局没有审批权,其更没有审批权;5、袁仁权给钱是为工作调动和职务、分房,姜雪梅给钱是为三穗工程,县级下属送钱是拜年,其余网吧业主送钱当时就退或委(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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