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能否是受贿罪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7-12-19 10:15:13
浏览:0
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干部政策,离退休工作人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他们拥有一定的"余权",其社会危害性与在职干部受贿行为实质上无多大区别,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受贿罪主体。但小编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离退休人员接受请求,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接受贿赂的情况,不应按受贿论,理由如下:
相信大家对于受贿罪这一罪名应该不陌生,很多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干部,但其实不然在生活中,存在干部在离开自己的职位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以及关系为他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那么这样的话,也属于受贿罪吗,离职退休的干部还是受贿罪的主体吗?在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好好讲讲离退休人员能否是受贿罪犯罪主体。
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干部政策,离退休工作人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他们拥有一定的"余权",其社会危害性与在职干部受贿行为实质上无多大区别,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受贿罪主体。但小编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离退休人员接受请求,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接受贿赂的情况,不应按受贿论,理由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就失去了他特有的身份和职务,当然就失去了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条件。且法律规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利用过去职务的影响",其"余权"再怎么管用,也不符合法律对受贿罪的界定。因而,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不具备依法从事公务的特征,我国的干部政策并不是法律,也没有取代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效力,因而,也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至于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应按受贿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被重新聘用,依法从事公务而受贿,这种情况,因离退休人员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职务,改变了离退休状态,仍可视为受贿的主体。
(2)在职时受贿,离退休后以过去的职务影响力为行贿人谋利;或在职时为行贿人谋利,离退休后受贿。这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的受贿活动是从在职时已经开始,离退休后其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具有连续性。因此,笔者认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关于以上这两种情况,《刑法》上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在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的[2000]21号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说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在修订和完善法律。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退休人员能否是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做帮助。
(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