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致伤还击对方是否算正当防卫要根据你还击对对方造成的伤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而定。
假想防卫怎么认定:
1、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假想了不法侵害存在的前提下,才随之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反击”行为,其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因种种原因而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这是一种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意图不仅是决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必备条件。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但这种防卫意图是来源于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以这种防卫意图的产生也依赖于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如果明知无不法侵害存在,则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也就不会发生。
互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侦查机关无法进行责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认为只要两个人打起来了,就不分先后顺序,直接认定为互殴。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无耐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你们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对此,很多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都强调这个先动手的过错责任。但法院只以附带民事诉讼时会考虑一下,对于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我个人认为对于明确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况下,是否在刑事判决时给予一个法定从轻情节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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