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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15 14:28:01 浏览:0
  代书遗嘱又叫"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是当事人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可以让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置。那么大家对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是什么都知道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作出相关的详细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一)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1、被继承人有意识要清楚、精神正常,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一定要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一定不能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二)不可让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

  1、代书人应当和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若代书人与被告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可能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

  2、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型遗嘱,例如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

  (三)见证人一定要在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若只有一个代书人的那么代书遗嘱无效。完善细节让“代书”实现心愿。

  当今社会,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长,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通常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

  在法律层面上,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

  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见证人问题

  见证人首先应具有行为能力,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的意思缺乏识别能力的人应排除在外;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予以禁止。

  2、见证过程问题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完备问题

  3、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

  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以上就是在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的全部内容,不可让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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