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有业务发生就要交增值税,行业不同,增值税率也不一样,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一样。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2: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注:目前执行“核定征收”政策的税收园区,对于“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均按10%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指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注:上表为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经营所得最新税率表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项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要求,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