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程序分 涉外结婚的登记程序与涉外离婚程序两种:一、涉外结婚的登记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二、涉外离婚程序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应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国又或者国外来中国的人也越来越多。同样的,异国婚姻也是越来越流行了,正因为如此,涉外婚姻越来越多。那么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下面就跟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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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
一、涉外结婚的登记程序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
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2)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涉外离婚程序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应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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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介绍的内容,能解答各位新人在涉外婚姻登记方面的疑问。涉外婚姻的登记相对来说,会比较麻烦,大家需要的是耐心完成这些手续,毕竟婚姻不是儿戏。
(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