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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18-10-24 17:48:58 浏览:0
  在购买保险后,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缴纳保险费,但是有些朋友可能会因为粗心大意、或者经济能力不足迟交保险费。那么迟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会有什么后果?请看下文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迟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会有什么后果?

  人寿险中,首期保险费交付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如果保险费迟交了,在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内,合同仍有效,即在这一时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这一段时间被称为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

  但如果合同效力中止不超过两年,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后,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从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即保险费迟交了两年零六十天以上),被保险人就无法再申请复效,必须重新投保,当然费用会比复效要高很多了,而且一些优惠就无法享受了。

  延伸阅读: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类

  (1)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以一定期间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便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仍然生存,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达到一定年龄时的生存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根据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金给付的方式,生存保险合同也可分为两种:

  ①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当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死亡,保险人返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②分期给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或一次交足保险费,或分次连续交付保险费满若干时间后,从一定期日起,由保险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险事故发生,因此,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必然会有保险事故发生。这种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以生存为保险事故旨在储蓄,以供被保险人晚年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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