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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类犯罪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发布时间:2018-02-12 17:48:26 浏览:0
  1、全国各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一,相差很大。 2、为了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各地法院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会逐步提高。 3、毒品含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自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关于禁毒的单行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以来,我国就更加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那么毒品类犯罪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哪些技巧?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下文,大律师网小编会为您详细解答。

  1、全国各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一,相差很大。

  毒品犯罪的重灾区,如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低的,目的在于重点打击,以严厉惩罚震慑犯罪,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在毒品犯罪形势相对较好的地区,如上海、江浙一带实际掌握的标准要比云南高。

  从理论探讨的角度,这种质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在个案辩护上没有多少作用。如果非要坚持,反例其实存在。比如,我国刑法347条规定,贩卖冰毒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我们都知道目前实务中的标准远远超出了这个规定。所以,我们要理解现实和立法规定是存在一定差距的,也要理解刑事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明白这个背景,就能对为什么不同省份的量刑标准不一致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明白这个背景,在辩护时就应该去想法设法搞清楚案件发生地实际掌握的标准,而不是用其他地区的标准来进行比较,来进行论证,因为这样的辩护往往是没有说服力的。

  2、为了减少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各地法院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会逐步提高。

  3、毒品含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毒品的认定规则是,只要含有相关毒品成分,不论含量多少,都认定为毒品,这是定性方面的要求。刑法347条规定的量刑档次,最主要的依据是毒品数量。但是,对于死刑案件而言,不能仅关注毒品数量方面的要求,还应该关注含量方面的要求。

  根据两高三部2007年《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毒品犯罪判处死刑必须有含量鉴定。为什么?因为只有含量与数量一起,才能更客观、更全面地衡量毒品的社会危害。否则,即便数量超过判处死刑的标准,仍不能判处死刑。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讲的是达到一定纯度基础之上的数量,而不是任意纯度的数量。

  因而,在做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时,我们必须注意,没有含量鉴定的不能判处死刑,含量极低的需要折算,折算后尚未达到数量标准的,也不判处死刑。比如,目前甲基苯丙胺晶体的含量都在60-70%多,如果明显低于这个标准,就应当就行折算。

  以上就是关于毒品类犯罪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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