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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死缓最少服刑多少年?死刑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3-25 11:53:37 浏览:0
  生活中我们见到的死刑案例并不多,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安定我国社会秩序,我们国家法律上正在尽量减少死刑的判定。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2019年死缓最少服刑多少年?死刑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死缓最少服刑多少年?

  我国刑法对于死缓刑期的规定

  1、死刑缓期2年执行,2年缓刑期满未故意犯罪,那么减刑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可以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得低于10年,缓刑的2年徒刑不计入这10年。

  3、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综上死缓至少应该是12年以上(不包括12年)。

  具体如下:死缓没有执行死刑的话就是转为无期徒刑了。表现好可以减刑。判刑的过程如下: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从死缓转为无期肯定还经历了2年的考察期。上面说的十年是另外算的。加在一起,最少是12年。

死刑解决流程是怎样的?

  执行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须有死刑执行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机关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行。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程序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

  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审核后处理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改判

  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或者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由最高法院长重新签发执行令。

  执行后的处理

  1.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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