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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04 16:51:04 浏览:0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为了保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那么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是如何处理的?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为了保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找大律师网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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