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二年,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个九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五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社保局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的时间段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时间,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时间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60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延伸阅读:失业金没领怎么办?上班以后还能领吗?
失业金是有账户的,没有领取没有什么关系,上班之后就有工作了是不能领取的,只有在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时候才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
第14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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