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2、失业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一般最长领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一般最长领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一般最长领取二十四个月。因此领取几个月与缴费年限有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