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一、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
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渡过生育期,也为其产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了条件。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其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生育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要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如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生存和健康成长。
三、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很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政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更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来认识和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四、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女职工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