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4-18 00:52:40 浏览:0
  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1、男性无配偶要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法》第4条3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是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的成立条件有两种,可能大多数的人都不太了解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今天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将作出祥细的讲解,并整理了有关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男性无配偶要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3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2)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是什么?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3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意思是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男性无配偶要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是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如需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帮您解答。

  
(编辑:小思)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