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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发布时间:2018-08-28 20:54:10 浏览:0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被父母抛弃的孤儿、弃婴或者父母双亡的,就可以被收养。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对可以被收养人的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那么哪些人可以被收养呢?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1、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收养子女。换句话说,如果你膝下已经有了子女,或者你尚未满三十周岁,在这些情况下,就不能收养子女。

  但是,《收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 如果收养的对象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其生父母必须是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或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或者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也可以收养继子女,除不受上述两条限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法中规定的只能收养一名孩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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