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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5-21 09:59:10 浏览:0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针对于此,大律师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查阅了解,希望可以给有需要的人带去帮助!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或《收养法》施行之前有收养行为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延伸阅读: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由于收养的成立涉及到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在进行收养的时候最好及时去办理收养登记!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还对相关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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