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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4 15:24:32 浏览:0
  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如存在其它已付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其对抚养费请求权继承后的行使即应受诉讼时效制度所限。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抚养人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其18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就已经商量好了,但事后未给付抚养费的也大有人在,那么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呢?接下来请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小某系张某(男)和陈某(女)的婚生儿子,出生于1998年8月2日。张某与陈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张小某随男方生活,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女方每月支付男方200元给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08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张小某现年15岁,称从父母离婚起,母亲没有给过抚养费,2012年8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抚养费。

  (二)意见不一

  在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张小某主张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之间的抚养费诉讼时效已过,对于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应支持。基于被告代理人所提出意见,笔者结合理论界对此的讨论,发现对抚养费案件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1、认为抚养费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这主要是因为基于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质上仍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虽其成因区别于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其本质上仍为给付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民法对请求权的相关规定要件,故当然的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债权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不再保护主张权利人的胜诉权。故本案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认为抚养费案件有条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及原则,在通行未对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即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具有普适性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及法制秩序,且依据此原则行使诉讼时效制度时,并未违反其它相应法律原则。故原告部分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在两年以内的不过时效应予支持。

  3、认为抚养费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评析意见

  对上述第三种意见亦持肯定态度,并认为,仅以是否具有给付为内容为判断某一权利是否为请求权的唯一标准,并据此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是存在一定瑕疵的,同时也是机械式的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如一叶障目,单纯的否定抚养费中所产生的人身关系,特别是基于父母子女亲情为依托的事实关系,则必然会导致将抚养关系与其它给付内容同质化的后果,其最终结果将会致使社会公序良俗的进一步倒退,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来看,诉讼时效的存在系为维护诚信,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而产生,其制度构架的核心功能即为保护(即保护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告,亦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中指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功能,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两大法系的诉讼时效立法均体现了这一点。由此可见,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导致公序良俗的倒退,若父母子女亲情间的抚养关系能够以时间为单位来进行衡量和计算,甚至因为时间的长远而撤底免除此种关系,则该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将严重违背其设置目的,故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来看,抚养费给付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原理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均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基于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请求权系相对权,其本质属性为交互行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行为),故其与物权等对世权具有明显区别。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请求权,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诉讼时效制度不应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债权请求权。这一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所附带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对于该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系公序良俗为准。一般而言,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设置来看,对于基于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一般不予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最终以物化为金钱的方式显现出来,但是这种义务是基于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债权,具有人身关系的持续性债务。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权益受到被侵犯时,其实现相关权利的维权也完全受制于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因主观过失或者欠缺法律常识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救济权利时,未成年子女就没有其他的途径进行救济了,如果抚养费的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方面使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抚养费案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基于身份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殊计算点。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转化为普通请求权的必要性。

  例如,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如存在其它已付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其对抚养费请求权继承后的行使即应受诉讼时效制度所限。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被抚养人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其18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全部内容,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抚养费案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如需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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