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在身份关系存续、赡养条件存在期间,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所以,老人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养子给付赡养费。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看,虽然要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仍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因时过境迁举证困难,导致实体权利丧失。对于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当事人来说,更应该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已经支付的部分,将因实际履行完毕而得不到支持。
1、仅仅只有赡养纠纷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低保特困户及因为社会公益损害自身利益等情形的诉讼可以免除诉讼费用,因此,如果只是单独的申请赡养费的,可以免除诉讼费用。
2、包含赡养纠纷的其他诉讼案件
若是父母起诉子女,不仅仅是讨要赡养费的纠纷,还包括收回赠予扶养协议中的财产或者是父母对子女房屋赠与的撤销纠纷等等的诉讼纠纷时,仍需要缴纳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的缴纳标准,如果没有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按照50元一件收取,若是涉及到财产纠纷的,还需要按照财产份额的比例缴纳诉讼费,例如,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当然,赡养费的可不用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诉讼费用仅仅只是包括请求司法救助的案件,对于自行委托律师诉讼的行为,不能免除律师费等其他的诉讼费用,且该案件要求只能是赡养纠纷的案件,不包括其他的糅合赡养纠纷在内的房产纠纷等其他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