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的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中国,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176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特别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需要满足相关的范围规定才能进行特别程序审理。法律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除外。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