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可以再审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中特别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81条:非闭合性列举)和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法》第199、201条)
(三)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四种特定情形(新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十二字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相同。
(五)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199条,《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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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