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迁入户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
(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
(六)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
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青苗、树木等附着物补偿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公示,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10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每亩2000元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种植、养殖以及设施农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筹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因不可转移造成的损失,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认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用地类型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认定安置补偿有效面积:
(一)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据实补偿。
(二)没有合法批准手续,但其建筑物是在2008年11月23日县政府下发禁止违法建设通告之前形成的,且符合被征地所在村(居、社区)常住人口及一户一宅条件的,可结合被拆迁户人口认定有效面积。其中人均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安置;人均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砖混二等结构给予补偿金,但不认定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三)有砖基础、四面砖墙、屋面有木板、牛毡、烧制瓦、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建筑物,符合补偿安置范围。附表中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列举的“地上附属物”及活动板房、石棉瓦房、庵棚等不属于产权调换范围,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突击抢建的房屋;
(三)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执行《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意见的通知(试行)》(南政发[2015]50号),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参照新建商品房市场综合价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含装饰装修费用,同时,在我县购买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一手商品住宅,按上述有效面积另外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其它地面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费用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评估结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支付1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腾空后,持开具的验收单、协议书,统一打卡发放。户主领取时,出示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并签名备案。
(二)产权调换
1.被征地所在村(居、社区)常住人口安置标准提高到人均45平方米,由居民根据自家应安置人口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在规定套型内选择新安置房。被征收人不得跨档选房,选定户型后不得变更。
2.新安置房价格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1)对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2)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小于等于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优惠,也不找差价。
(3)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小于等于人均45平方米的部分,按单栋楼房招标均价支付;
(4)档内选房,所选房屋面积大于人均45平方米的部分,增加15平方米按单栋楼房招标均价支付,其他超出面积按新建商品房市场综合价4000元/平方米支付;
(5)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大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部分,不再用于选房的,按单栋楼房招标均价给予补偿金。
(三)对征收拆迁工作不配合和被依法强拆的不享受第(二)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的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面一层建筑面积部分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附表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
安置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从签订协议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安置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最长不超过30个月;如逾期交房的,从次月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两倍继续支付,直至交房为止。
第二十一条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一)被征地所在村(居)常住人口计算产权调换面积时,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多计算一个人标准。违法生育的子女,必须在其父母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方可享受此项政策。
(三)可按房屋有效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于经调查认定确属无房户的,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保障住房。档内选房,所选房屋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增加15平方米按单栋楼房招标均价支付,其他超出面积按新建商品房市场均价4000元/平方米支付。
(五)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上限不超过人均45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搬迁补助费;搭建的活动板房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逾期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工作不配合予以强拆的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惠政策,同时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由征收工作组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经公证处公证,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本户一卡通账户后,依法强拆。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最新阜南征收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对赔偿标准不服或者标准执行不到位可通过行政复议寻求帮助。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