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那么代征人可以成为
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吗?请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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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 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
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实际上,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的,可构成贪污罪。对于代征人和纳税人相互串通,帮助纳税偷税的,二者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认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特殊主体的所能实施的犯罪的罪名来定罪。
所以,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代征人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的构成贪污罪,若是与纳税人串通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的内容。
(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