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三、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