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0年物流法律采购合同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30 11:33:20 浏览:0
  采购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买卖双方就采购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2020年物流法律采购合同案例。

  与供应商洽谈进而成交,这是采购工作的核心步骤。这一步骤实际上是一个采购方与供应方反复进行磋商谈判,相互协商、讨价还价、相互妥协,最终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用合同订立的专门法律术语讲,就是一个要约、承诺,甚至包括要约邀请、反要约等在内的较为复杂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当然,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除此方式外,还有招标投标等特殊方式

  一、案例:

  浙江省某市某机械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与广东省某市某塑料制品公司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塑料制品公司从浙江省该机械公司购入塑料粒子机五台,合同履行期为2001年1日。

  由塑料制品公司于2000年6月12日先预付款货款2万元。塑料粒子机的价格拟订于每台8000元,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减去每台150元作为参考价确定,由双方达成最后确认价格的协议的规定为准。

  2000年6月12日塑料制品公司依约定预付了2万元货款给机械公司。2000年12月28日,塑料粒子机的价格突降至每台7500元以下,这使机械公司不但无利可图甚至不足以支付生产成本。

  于是,2000年1月1日机械公司致电塑料制品公司称依天津市场价格,愿以每台8000元交货。塑料制品公司回电:“价格过高,无法接受。

  依上海市场价格每台7350元交付,1月20日交货。”双方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塑料制品公司遂将机械公司推上法庭,要求其以7350元价格实际履行合同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塑料粒子机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也就是双方于2000年1月26日订立的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

  二、采购合同的法律特征:

  (1)采购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在采购合同中,出卖人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有其相应义务,因而采购合同为双务合同。

  (2)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只要就采购中的各个事项意思表示一致,无须依赖各自的实物或金钱之交付,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其为诺成合同。

  (3)采购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在立法上,采购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只要出卖人和买受人就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等事项商量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至于该意思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口头还是书面,则在所不问,除非法律基于特别理由作出了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就此作出了特别约定。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0年物流法律中企业解散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