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物流法律纠纷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30 17:19:55 浏览:0
  2016年12月28日,该商厦与汉宇制鞋厂签订皮鞋加工合同,用于春季的皮鞋销售。合同规定:商厦为定作人,由商厦提供皮鞋的样式、用料,制鞋厂负责加工;制鞋厂每加工一双皮鞋,商厦给予费用30元,共计加工皮鞋5000双,费用共计15万元;商厦预付加工费5000元;质量应与商厦提供的样品相符;所加工的皮鞋可以分批交付,但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7年3月28日完成交付。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制作皮鞋时出现个别质量问题,造成了被告交货时限的延长。
  违约责任是绝大多数合同的主要内容,加工承揽合同自然也应当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明确责任承担的情况、责任承担的方式、计算方法或数额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物流法律纠纷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案例。

  一、案情

  江西省某商厦为提高销售营业额,雇用多名设计师设计样式新颖的皮鞋。

  2016年12月28日,该商厦与汉宇制鞋厂签订皮鞋加工合同,用于春季的皮鞋销售。合同规定:商厦为定作人,由商厦提供皮鞋的样式、用料,制鞋厂负责加工;制鞋厂每加工一双皮鞋,商厦给予费用30元,共计加工皮鞋5000双,费用共计15万元;商厦预付加工费5000元;质量应与商厦提供的样品相符;所加工的皮鞋可以分批交付,但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7年3月28日完成交付。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制作皮鞋时出现个别质量问题,造成了被告交货时限的延长。

  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双方于2017年1月28日达成补充协议,将交货期限延长到2002年5月底,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7年4月,制鞋厂未经商厦同意而擅自将加工的皮鞋2000双以每双20元的价格转给飞达制鞋厂进行加工。合同履行期届满时,汉宇制鞋厂有500双皮鞋未按时交货,原因是飞达制鞋厂未完成转交任务。此时商厦才得知转加工一事。商厦起诉汉宇制鞋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理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是承揽加工皮鞋协议,该协议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被告制作皮鞋时出现个别质量问题,造成了延时交货,双方针对出现的问题,于2002年1月28日补充订立一份协议,该协议属于上述承揽加工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协议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将所加工皮鞋交付给原告,并且未经商厦的同意就擅自转加工,违反了作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汉宇制鞋厂应向商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物流法律纠纷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