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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被网络诈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

发布时间:2021-02-03 15:03:37 浏览:0
  生活中网络诈骗形式多样,花招百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捷实施诈骗行为。那么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哪些?被网络诈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呢?针对这些疑问,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内容,一起往下阅读看看吧。

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网络传销类。

  “想生活得好一点吗?想小投入获得大收获吗?想的话,请到下面网站看看,你会有意外的收获。”“不需买卖商品,只需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一年内赚100万。”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传销广告,由于人们对传销的理念已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传销致富仍然抱有幻想,加上50元会费投入很小,一些侥幸者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汇出50元,结果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试想,没有利润来源,谁能给你钱?传销在美国是一种合法的销售方式,因为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它,它能够给家庭主妇带来一些补贴家用的收入,而在国内,它被传为致富的捷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工具,以致国家不得不下令禁止。

  二、网络购物诈骗。

  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易趣等知名网络交易网站,向不特定群体随意散布虚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虚假购物网站,编造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诱惑贪图便宜的网友上当。诈骗商品小到女性饰品、服装等小件商品,大到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商品,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网友按照对方要求汇入货款,卖家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三、网络中奖诈骗。

  很多网友在浏览网页或进行网络聊天时,都会“幸运”地收到“恭喜您中大奖”的信息。当信以为真的网友与兑奖方联系,对方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等各种借口,要求网友先汇钱。当网友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手续费、税款等其他名目,继续欺骗网友汇款,直到“吃干榨尽”为止。尤其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以“奥运”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更是不断出现。

  四、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

  网站页面几乎与正规银行网站一模一样,且域名十分相近,有的只差一两个英文字母。时下,一种名为“网络钓鱼”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愈演愈烈。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五 、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

  宣称“由美国政府证券交易机构和国际知名投资公司联合推出,具有国家认证和审批证书,一个月回报率达到25%,4个月就能拿回本金,以后年年有分红……”面对这些诱人的条件,一些基民对这样的海外私募基金信以为真,投进了多年积攒的积蓄后,最后血本无归。

  六、“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

  个人自诩为“股神”,拥有“20万元本金炒成2000万元”的辉煌业绩,且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得独一无二的内幕消息,采用会员制收费的方式,用网络推荐所谓“牛股”,蒙骗股民,从中获利。日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审的股市“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号称中国第一博。自2006年5月以来,他开始在网上传授股票经验,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并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欺骗众多股民通过缴费方式申请加入了“带头大哥777”的QQ群,导致上当受骗。

  诈骗的历史悠久,手段层出不穷,网络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诈骗提供了便利,但不管诈骗的手段多么高明,记住以下几条原则会使你摆脱欺诈的陷阱: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别人给你免费的东西时,要考虑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补偿?比如,网络运营商提供免费电子邮件,他可以从广告收入获得补偿。3、网络是虚拟的,从事网上交易的人可能也是虚拟的。在你进行远程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是必需的;付款最好通过中介机构,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的帐户,正规的商家一般能够找到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合作,如使用招商银行网上支付;涉及金额较大时,可以要求对方请律师(由你指定)直接向你出具证明文件,还可以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务。

被网络诈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

  被网络诈骗后,报案并立案后,钱财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被诈骗的钱还能否要回来,取决于案件能否侦破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是否被挥霍。如果案件不能侦破或者赃款赃物被挥霍就不能要回来,否则就可以发还受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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