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07 14:34:22 浏览:0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意义上有广狭之别。《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钱C、陈X鸣、陈X萍

  被告:徐X

  第三人: 吴X

  XXXX年XX月XX日,原告钱X、陈X鸣和陈X萍的父亲陈X标与被告徐X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县X街道X小区一处住房转让给陈X标,转让价为XXXXXX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XX万元,第二次待房产证做好交给陈X标,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交房;违约责任:被告待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办妥后,协助陈某标办好产权过户手续,如违约,支付陈X标违约金X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陈X标向被告交付房款XX万元,被告也于当日交付房屋,原告使用至今。XXXX年X月XX日,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证显示,该房系被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同年XX月X日,陈X标去世。XXXX年XX月XX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退款、赔偿。被告收到函件后回复称,不同意该处理方案,不认可违约金等赔偿。XXXX年XX月XX日,经三原告申请,对三原告系陈X标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公证。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XX万元。原告垫付评估费用XXX元。

  原告钱X、陈X鸣、陈X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陈X标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判决被告向三原告退还房屋转让款XX万元、支付违约金X万元,并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在同类地段购买同类房屋的替代履行的差价损失约XX万元(具体金额可依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为准);判决被告支付垫付评估费用XXXX元。

  诉讼中,吴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徐某与陈某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标与徐X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吴某不同意转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徐X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合法有据。

  遂判决: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陈X标与被告徐X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钱X、陈X鸣、陈X萍房屋转让款XX万元;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X、陈X鸣、陈X萍违约金X万元,并赔偿原告钱X、陈X鸣、陈X萍房屋差价损失XXXXXX元;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X、陈X鸣、陈X萍评估费用XXX元;驳回原告钱X、陈X鸣、陈X萍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吴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徐X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无权处分引发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的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认定合同无效到有效的发展历程,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次明确承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同时也改变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全部内容,我国的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认定合同无效到有效的发展历程,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