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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8-06-12 14:59:32 浏览:0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大家想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条件。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和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

  1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环保评估

  3 、 ( 中外合资或合作 ) 项目立项 (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5 、名称核准

  6 、专项审批 ( 如食品行业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

  7 、合同、章程的审批 ( 外资企业只需章程 )

  8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9 、申领营业执照

  10 、公安局备案

  11 、 , 外汇管理局登记

  12 、开设外汇资本金、结算帐户

  13 、人民银行登记

  14 、开设人民币帐户

  15 、办理税务登记 ( 国税、地税 )

  16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17 、海关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条件

  (一)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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