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条是指因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在享有委托合同的权利范围内履行义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时,委托合同已失去实际存在的意义而自然终止。该条对产生这种原因而终止的委托合同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
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二、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三、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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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