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就包括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起了重要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在摩洛哥的马拉
喀什市于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被誉称为“经济联合国”。
本期
大律师网小编将主要从“什么是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问题对您进行讲解。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就包括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最惠国待遇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以上是大
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整理介绍的“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对您有所帮助,也请分享给他人,谢谢您的阅读与支持。
(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