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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12-14 16:06:58 浏览:0
  我们都知道公司破产会导致债权人的损失,如果公司是虚假破产,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都会造成严重损失。那么2019年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019年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2、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虚假破产罪属于身份犯,必须具有破产人的身份才能成立本罪。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但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能够成为破产人的一般只能是企业法人,刑法第162条之二也是将虚假破产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私营公司、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这里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1. 虚假破产罪究竟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的规定,虚假破产罪的刑事责任是由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而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

  当然,这里的自然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如果认为虚假破产罪属于单位犯罪,至少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既然是单位犯罪,而犯罪的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导致犯罪主体与刑罚相分离,既有失刑事法律的公平性,也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二是如果认为是单位犯罪,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就应当将单位列为被告。既然列为被告,那么就要适用刑罚,即使是免除刑罚, 也要有法律根据,而这法律根据很难在现行刑法典中寻找。

  2. 是否存在虚假破产罪的共犯情形?

  在“金蝉脱壳”的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中,常常需要外部单位和人员的“配合”,否则很难“天衣无缝”。实践中,有些虚假破产行为是债务人与外部单位、外部人员甚至是与债权人共谋实施和完成的,即债务人隐匿、转移、处分其财产时有他人的协助,如债务人虚构债务或夸大债务而第三人予以承认,关系人为债务人转移资金提供账户,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债权而他人予以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作欺诈性说明,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前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处分财产而故意不依法从取得人那里追回该财产,等等。

  在这些情形下,上述人员如果知道债务人是出于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应构成犯罪。由于我国尚未设立庇护债务人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等,因此只能按虚假破产罪的共犯处理。如果对这些帮助者不按共犯追究,而将处罚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很难遏制目前司法实践中颇为猖獗的种种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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