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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事拘留有什么特点?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10-12 16:21:51 浏览:0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那刑事拘留有什么特点?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何区别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希望能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有什么特点

  1、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实施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实施强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措施临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对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差不太多,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将需要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而逮捕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才能执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14-37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实践中,常常先拘后捕,如果不符合逮捕的证据等条件,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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