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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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判无罪,国家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用一个案件为大家介绍。
案情简介:被逮捕后因证据不足判无罪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某某于2005年7月25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
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某某。同年6月1日,朱某某被执行逮捕。
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某被释放。朱某某被
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某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某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检察院向朱某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 (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国家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所谓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而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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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