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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09 17:30:10 浏览:0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用一个案件为大家介绍。

  案情简介: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

  xxxx年10月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派人将赔偿请求人黄xx带到该院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9日,以黄xx在担任平湖中学办公室主任、校办企业负责人期间涉嫌贪污为由,将黄xx拘留。10月23日,以涉嫌贪污为由将黄xx逮捕。

  xxxx年4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xx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9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证人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审结为由,作出了撤销黄xx涉嫌贪污案的决定。自xxxx年10月7日至xxxx年4月29日,黄xx共被剥夺人身自由204天。

  xxxx年5月22日,赔偿请求人黄xx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6月2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同年6月26日,赔偿请求人黄xx向复议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8月25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不予确认决定。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理,强制限制赔偿请求人黄xx204天的人身自由,事实清楚。

  黄xx涉嫌贪污案最终因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而撤销,实际上是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将其逮捕,就是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的逮捕。受害人对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的司法机关,有权提出刑事赔偿。因此,赔偿请求人黄xx要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黄xx的赔偿申请,已经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复议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经复议,维持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述两个决定,致使黄xx的国家刑事赔偿申请,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而没有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以及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应视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已经分别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黄xx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的请求,本院应该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黄xx有贪污犯罪的事实,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其予以逮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刑事侵权国家赔偿责任,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国家赔偿,应该以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准。赔偿请求人黄xx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其人身自由作出赔偿,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并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赔偿请求人黄xx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失费,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且没有其他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xxxx年11月12日决定如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黄xx人民币6705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提出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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