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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涉外婚姻离婚去民政局吗?

发布时间:2019-12-14 11:42:09 浏览:0
  涉外婚姻指的是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有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今天大律师网的的小编为大家解答2020年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及涉外协议离婚程序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2020年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本人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涉外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逾期末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20涉外婚姻离婚去民政局吗?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双方携带以上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核查材料后,当场发证。

  2、诉讼离婚

  (1)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携带相关诉讼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法院审核予以立案。

  (4)送达。

  (5)开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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