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01-12 1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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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
对于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那么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哪些法律效力呢?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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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