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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8-01-12 14:04:37 浏览:0
  1、报告及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在采取具体执法行动之前,向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报告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实施对象、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方式等,在获得有关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告知和说明理由 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其拥有的权利和救济手段,以确保当事人正确参与行政程序。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遵循法定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连续过程。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1、报告及批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在采取具体执法行动之前,向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报告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实施对象、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方式等,在获得有关负责人批准之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告知和说明理由

  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

  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其拥有的权利和救济手段,以确保当事人正确参与行政程序。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参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的一项核心权利,与此相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而言,执法人员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表示异议并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执法人员必须仔细复核研究。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并进行重新调查。

  5、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否则,现场笔录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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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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