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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12 16:12:04 浏览:0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普通法系国家历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做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则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做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义务而言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的手段即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既可能是行政的也可能是司法的。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直接涉及我国的司法体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也并非是暂时性的。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样,都必须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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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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