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概念不一样
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共同侵权指的是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
分别侵权指的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
(二)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的范围不一样
1、共同侵权包括三种: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二是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三是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2、分别侵权多如牛毛。
《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1)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
a、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在因果关系上,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b、责任承担
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c、两点注意
须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
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
(2)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a、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b、责任承担
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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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